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1民初2314-1号
申请人:沧县中祥水暖管件厂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大官厅乡谢官厅村199号
注册号:1309211600168236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9年6月24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搜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县纸房头乡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2482401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沧县中祥水暖管件厂与被申请人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87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