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平民二初字第927号
原告:***,男,195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当湖街道百花东村17幢1单元401室。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环北二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富建国,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生诉被告浙江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07年4月20日被告向嘉兴市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7年4月20日至2008年4月19日,利息按年息15%计算。2007年7月11日,嘉兴市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于2008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5%,从2007年4月20日起计算至2008年7月15日)。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180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1180元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在2008年7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