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

民事调解

 

(2008)平民二初字第926号

原告***,195746日生,汉族,住平湖市当湖街道百花东村17幢1单元401室。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环北二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富建国,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查明,2007年4月16日,嘉兴市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7年4月16日至2008年4月15日止,利息按年15%计算。2007年7月11日,嘉兴市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名称)。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08年7月15日前返还原告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5%,从2007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08年7月15日)。

二、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中5000元法院不再退回,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于2008年7月1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桂振中

 

 

二ΟΟ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