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平民二初字第743号
原告姜太月,男,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平湖市当湖街道世纪名苑2幢7单元。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环北二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富建国,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查明,2007年4月13日,嘉兴市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共计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07年4月13日开始至2008年4月12日止,按年15%计息。2007年7月11日,嘉兴市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名称)。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借款100万元、利息(从2007年4月13日起计算至2008年7月10日)187083元,合计1187083元,由被告于2008年7月10日前付清。
二、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5464元,减半收取77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3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中12732元法院不再退回,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12732元,由被告于2008年7月1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桂振中
二ΟΟ八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戴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