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平民二初字第744号
原告平湖市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城西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环北二路161号。
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查明,2007年8月17日,被告因承建平湖市三港新村二期三标段项目与原告签订<<定作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定作混凝土,合同履行中原告共向被告交付C25、C30、C15等混凝土,合计6873立方米,计价款1771772元,被告已支付原告价款794277元,尚欠原告价款977495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价款977495元、利息损失32505元,合计1010000元,由被告于2008年5月25日前付清。
二、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73.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桂振中
二ΟΟ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戴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