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民终13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电信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滑翔路**。
法定代表人:宋春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楠,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小东路**452
法定代表人:李波,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中宁,系辽宁大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电信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电信公司于2018年2月9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电信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电信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3元,减半收取7751.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电信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刚
审判员 孙菁蔓
审判员 刘 冬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吕志真
书记员李颖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