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电信工程公司与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民辖终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电信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孟亚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騄騄,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41号452。
法定代表人:李波,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沈阳市电信工程公司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3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分别移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上诉人沈阳市电信工程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为由,要求上诉人沈阳市电信工程公司给付施工款及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权。因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沈阳市电信工程公司提出的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分别移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汤 涛
审判员 马 焱
审判员 赵梦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