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太和龙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懋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及第三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91民初911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小东路**452。

法定代表人:李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婕,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晴,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太和龙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定锴,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金地社区福强路**人民体育馆**v>

法定代表人:蒋海生。

被告: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住所地深圳高新,住所地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虚拟大学园楼B210

法定代表人:侯光明。

第三人(被执行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

原告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太和龙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及第三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婕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追加被告北京太和龙腾文化传煤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为原执行案件[案号为:(2019)粵0391执1476号]的被执行人;2.撤销(2019)粵0391执异206号民事裁定书;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电信”)诉本案第三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影控股”)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7)粵0391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因本案第三人北影控股未履行判决义务,本案原告海德电信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粵0391执1476号]。贵院因被执行人北影控股无可供执行财产以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作出(2019)粵0391执14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第三人北影控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被告北京太和龙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股东,认缴人民币3,900万元;被告深圳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股东,认缴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三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作为股东,认缴人民币5,100万元。截至原告提交本起诉状之日,三名被告均尚未完成注册资本实缴义务。原告于2019年9月向贵院申请追加三被告为被执行人,贵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粵0391执异206号执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海德电信的申请请求。截至原告提交本起诉状之日,原案被执行人北影控股已于多起案件[案号为:(2017)粵0391民初3116号、(2017)粵0305民初11799号、(2018)苏0113民初5177号、(2018)苏0113民初1215号、(2017)湘0802民初1312号、(2019)苏0411民初1275号等]中被列为被告,其中因全部未履行(2018)苏0113民初1215号(给付义务为票据款500万元及利息)、(2018)粵0391民初395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其银行账户已被查封冻结,且在前述执行程序中贵院已认定原案被执行人北影控股无可供执行财产,由此可见因股东未实缴出资已导致北影控股无法正常经营、负债累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规定的企业破产条件,但北影控股至今未向任何主管部门申请启动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条(二)项第6点之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有权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三被告均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未到庭应诉,被告深圳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北京太和龙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庭审后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辩称:1.其与原告没有发生交易行为,从未签订过任何合同,也并非涉案票据出票人,不应承担本案的清偿责任。2.其不应承担股东未缴出资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未缴纳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正常运营,该公司并未被注销、吊销或清算。原告主张其承担本案债务的补充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到庭应诉,亦未发表书面意见。

原告围绕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提交了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档案、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三被告及第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之责。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档案查询,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成立,认缴注册总资本为10,000万元,实收资本总额为0,原股东为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北京太和龙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变更为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认缴出资额为5,100万元,所占股份为51%)、深圳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所占股份为10%)、北京太和龙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900万元,所占股份为39%),出资期限为2063年10月14日。

2.本院受理的(2017)粤0391民初3116号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诉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28日判决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汇票清偿款20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10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22元、保全费5,000元(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根据该案查明事实,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发生于2017年。

3.原告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粤0391民初311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粤0391执147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执行到20,142.54元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原告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即三被告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19)粤0391执异206号,该追加申请被驳回。

本院认为,原告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三被告对第三人均未实缴出资,且出资期限未届满,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实缴出资。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三被告未实缴出资的事实予以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如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三被告的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在第三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原告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北京太和龙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粤0391执1476号案件被执行人,被告北京太和龙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缴出资3,9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清偿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被告深圳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粤0391执1476号案件被执行人,被告深圳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缴出资1,0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清偿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被告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为本院(2019)粤0391执1476号案件被执行人,被告北京电影学院深圳研究院在未缴出资5,1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清偿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粤0391执异206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审 判 长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付克玲

人民陪审员  伍 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邹汇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