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执1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41号452。
被执行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区管理局综合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2017)粤0391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已冻结被执行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存款***元。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豫军
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