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沈阳新宁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临波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维士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新宁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26元,减半收取13,063元,由原告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埜
审判员马娜
人民陪审员黄超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