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终23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5829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41号4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8333251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海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北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