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2530民初284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无固定职业。
被告:内蒙古恒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多伦路华新尚城生活小区9号楼3**1101室。
法定代表人:挺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恒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负
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