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荣威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荣威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大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哈执异字第16号
异议人(原第三人)黑龙江恒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花园街304号恒运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该单位经理,住哈尔滨市嵩山路2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荣威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阳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学府路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香坊区大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8月12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2号。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荣威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威公司)与黑龙江省大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学城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08)哈执字第175-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黑龙江恒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建工集团)为本案被执行人。恒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恒运公司称,虽然恒运公司在大学城公司成立时与省建一公司签署过关于设立公司的相关文件,但该公司一直没有经营,我们就与省建一公司就退出大学城公司一事签署了一系列文件,并将文件交给省建一公司经理**,由**负责办理恒运公司退出大学城公司的相关工商手续,但张厚始终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实际上恒运公司早在多年前就已不是大学城公司的股东,没有继续履行出资的义务。请求撤销(2008)哈执字第175-1号裁定书。
本院查明,省建一公司、恒运公司系被执行人大学城公司的开办单位,在开办时,省建一公司以办公楼、土地使用权及车辆等实物出资1200万元,但上述资产均未更名过户到被执行人名下。2011年5月,省建工集团通过吸收合并的形式将省建一公司兼并,同时撤销了其法人地位。恒运公司以办公楼出资600万元,该房产亦未更名过户到被执行人名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可以裁定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恒运公司系被执行人大学城公司的开办单位,在大学城公司开办时,以办公楼出资600万元,但该房产未更名过户到被执行人名下,恒运公司应属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虽然恒运公司称其就退出大学城公司一事已与省建一公司签署了一系列文件,已经不是大学城公司的股东,但因恒运公司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退出登记手续,不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大学城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恒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投资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异议人恒运公司异议主张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黑龙江恒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那革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