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宏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融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柳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宏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柳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5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5民初2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扬州市宏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3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唤梅
审判员 李智玲
审判员 穆沛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