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1082民初314号之一
原告河南丰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兆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且原、被告在合同条款中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适用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写协议选择与合同争议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诉争的建设工程施工地点山西兆光发电有限公司位于本院辖区,故属于本院专属管辖。
综上,原、被告虽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因该协议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约定。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建峰
人民陪审员郭秋生
人民陪审员刘军
书记员 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