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1082民初313号
原告:河南丰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公司)。
地址:滑县新区金地日煜城29号楼3单元。
法定代表人:邓利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珂,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
地址:霍州市永安大街17-1-23。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
地址:聊城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刘东江,职务:董事长。
被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被告)。
地址: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河西区寺庄村东北永安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占斌,职务:总经理。
被告: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被告)。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国贸大厦座A40-42层。
法定代表人:曹阳,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南丰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受理。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0)晋1082民初3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二被告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二被告不服,上诉至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20)晋10民辖终7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丰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珂到庭参诉并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3398373.12元工程款;2、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0年4月19日,利息为157800.6元(利息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原告当庭撤回被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再主张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1、2018年8月2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编号为SRYY-2018-ZG-GC-0829-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保温及刷漆工程合同书》,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宜。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最终工程量决算书的90%;留10%质保期一年后付清。2018年10月份,原告按照SRYY-2018-ZG-GC-0829-01号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第一被告使用。2018年10月1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128665元。2019年5月27日,原告为第一被告开具12866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18年8月2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编号为SRYY-2018-ZG-GC-0829-02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保温及刷漆工程合同书》,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宜。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最终工程量决算书的90%;留10%质保期一年后付清。2018年10月份,原告按照SRYY-2018-ZG-GC-0829-02号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第一被告使用。2018年10月1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132555元。2019年5月27日,原告为第一被告开具13255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3、2018年8月2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编号为SRYY-2018-ZG-GC-0829-04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架子、保温工程合同书》,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宜。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最终工程量决算书的90%;留10%质保期一年后付清。2018年10月份,原告按照SRYY-2018-ZG-GC0829-04号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第一被告使用。2018年10月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142515元。2019年5月27日,原告为第一被告开具14251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4、2018年9月2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编号为SRYY-2018-ZG-GC-0926-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架子、保温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宜。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结算书,付款至最终工程量决算书的90%;留10%质保期一年后付清。2018年12月份,原告按照SRYY-2018-ZG-GC-0926-01号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第一被告使用。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153890元。2019年5月27日,原告为第一被告开具15389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5、2018年9月2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编号为SRYY-2018-ZG-GC-0926-02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刷漆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宜。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结算书,付款至最终工程量决算书的90%;留10%质保期一年后付清。2018年10月份,原告按照SRYY-2018-ZG-GC-0926-02号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第一被告使用。2018年10月2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59345元。2019年5月27日,原告为第一被告开具5934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6、2018年10月2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编号为SRYY-2018-ZG-GC-1023-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保温、架子及刷漆防腐合同书》,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宜。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最终工程量决算书的90%;留10%质保期一年后付清。2018年11月份,原告按照SRYY-2018-ZG-GC-1023-01号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第一被告使用。2018年11月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54112.5元。2019年5月27日,原告为第一被告开具54112.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7、2018年11月1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编号为SRYY-2018-ZG-GC-1113-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刷漆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宜。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最终工程量决算书的90%;留10%质保期一年后付清。2018年12月份,原告按照SRYY-2018-ZG-GC-1113-01号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第一被告使用。2018年12月2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46324元。2019年5月27日,原告为第一被告开具4632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8、2018年11月1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编号为SRYY-2018-ZG-GC-1113-02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涂料、油漆防腐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宜。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最终工程量决算书的90%;留10%质保期一年后付清。2018年12月份,原告按照SRYY-2018-ZG-GC-1113-02号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第一被告使用。2018年12月1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344659.12元。2019年5月27日,原告为第一被告开具344659.1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9、2018年12月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编号为SRYY-2018-ZG-GC-1126-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2×300MW机组保温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宜。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结算书,付款至最终工程量决算书的90%;留10%质保期一年后付清。2019年3月份,原告按照SRYY-2018-ZG-GC1126-01号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第一被告使用。2019年3月1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110万元。
10、2018年12月2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编号为SRYY-2018-ZG-GC-1220-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人工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宜。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结算书,付款至最终工程量决算书的90%;留10%质保期一年后付清。2019年3月份,原告按照SRYY-2018-ZG-GC-1220-O1号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第一被告使用。2019年3月2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64045元。2019年5月27日,原告为第一被告开具6404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11、2018年12月2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编号为SRYY-2018-ZG-GC-1220-02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人工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宜。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结算书,付款至最终工程量决算书的90%;留10%质保期一年后付清。2019年2月份,原告按照SRYY-2018-ZG-GC-1220-02号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第一被告使用。2019年2月1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40040元。2019年5月27日,原告为第一被告开具4004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12、2019年1月3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编号为SRYY-2019-ZG-GC-0131-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防腐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宜。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最终工程量决算书的90%;留10%质保期一年后付清2019年3月份,原告按照SRYY-2019-ZG-GC-0131-01号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第一被告使用。2019年3月2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298830元。
13、2019年2月2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编号为SRYY-2019-ZG-GC-0228-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防腐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宜。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最终工程量决算书的90%;留10%质保期一年后付清。2019年4月份,原告按照SRYY-2019-ZG-GC-0228-01号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第一被告使用。2019年4月2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158045元。2019年12月3日,原告为第一被告开具15804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14、2019年3月3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编号为SRYY-2019-ZG-GC-0331-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防腐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宜。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最终工程量决算书的90%;留10%质保期一年后付清。2019年5月份,原告按照SRYY-2019-ZG-GC-0331-01号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第一被告使用。2019年5月1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154705元。2019年12月3日,原告为第一被告开具15470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15、2019年4月3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编号为SRYY-2019-ZG-GC-0430-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防腐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宜。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最终工程量决算书的90%;留10%质保期一年后付清。2019年7月份,原告按照SRYY-2019-ZG-GC-0430-O1号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第一被告使用。2019年7月2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124425元。2019年12月3日,原告为第一被告开具12442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16、2019年4月3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编号为SRYY-2019-ZG-GC-0430-02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吸收塔防腐架子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宜。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最终工程量决算书的90%;留10%质保期一年后付清。2019年7月份,原告按照SRYY-2019-ZG-GC-0430-02号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第一被告使用。2019年7月1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172586.5元。2019年12月3日,原告为第一被告开具172586.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17、2019年5月3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编号为SRYY-2019-ZG-GC-0531-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防腐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宜。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最终工程量决算书的90%;留10%质保期一年后付清。2019年6月份,原告按照SRYY-2019-ZG-GC-0531-01号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第一被告使用。2019年6月1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223631元。2019年12月3日,原告为第一被告开具22363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截至目前,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价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第一被告书面答辩意见为:一、原告的付款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在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原告的付款请求没有合同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发电有限公司导流板改造合同》第6.3工程预付款条款的约定“工程结束承包方开具结算发票,需方验收付款至90%”,但原告并没有开具结算发票;二、原告的付款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资料交于第一被告,亦未按合同约定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也未进行结算。综上,原告的付款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书面辩称,一、同意第一被告的答辩意见;二、第二被告非案涉合同的主体,不具有付款义务,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第一个工程的相关证据:
1、编号为SRYY-2019-ZG-GC-0131-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防腐工程合同》。证明内容:(1)原告与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约定了工程内容、名称及地点;(3)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298830元。
2、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月份维护工程量清单。证明内容:原告已完成工程量及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价款为298830元。
3、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证明内容:(1)原告已完成编号为SRYY-2019-ZG-GC-0131-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防腐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无变动,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为合同工程价款298830元。(3)原告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
证据二、第二个工程的相关证据:
1、编号为SRYY-2019-ZG-GC-0228-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防腐工程合同》。证明内容:(1)原告与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约定了工程内容、名称及地点;(3)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158045元。
2、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2月份维护工程量清单。证明内容:原告已完成工程量及双方确认的工程款为158045元。
3、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证明内容:(1)原告已完成编号为SRYY-2019-ZG-GC-0228-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防腐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无变动,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为合同工程价款158045元;(3)原告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
4、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内容:原告已为被告开具了15804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三、第三个工程的相关证据:
1、编号为SRYY-2019-ZG-GC-0331-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防腐工程合同》。证明内容:1.原告与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约定了工程内容、名称及地点;3.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154705元。
2、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3月份维护工程量清单。证明内容:原告已完成工程量及双方确认合同项下的的工程款为154705元。
3、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证明内容:(1)原告已完成编号为SRYY-2019-ZG-GC-0331-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防腐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无变动,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为合同工程价款154705元;(3)原告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
4、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内容:原告已为被告开具了15470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四、第四个工程的相关证据
1、编号为SRYY-2019-ZG-GC-0430-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防腐工程合同》。证明内容:(1)原告与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约定了工程内容、名称及地点;(3)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124425元。
2、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4月份维护工程量清单。证明内容:原告已完成工程量及双方确认的工程款为124425元。
3、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证明内容:(1)原告已完成编号为SRYY-2019-ZG-GC-0430-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防腐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无变动,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为合同工程价款124425元;(3)原告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
4、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内容:原告已为被告开具了12442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五、第五个工程的相关证据
1、编号为SRYY-2019-ZG-GC-0430-02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吸收塔防腐架子工程合同》。证明内容:(1)原告与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约定了工程内容、名称及地点;3.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172586.5元。
2、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4月份#2A吸收塔改造防腐架子工程量清单。证明内容:原告已完成工程量及双方确认的工程款为172586.5元。
3、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证明内容:(1)原告已完成编号为SRYY-2019-ZG-GC-0430-02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吸收塔防腐架子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无变动,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为合同工程价款172586.5元;(3)原告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
4、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内容:原告已为被告开具了172586.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六、第六个工程的相关证据
1、编号为SRYY-2019-ZG-GC-0531-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防腐工程合同》。证明内容:(1)原告与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工程内容、名称及地点;(3)合同价格为223631元。
2、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5月份维护工程量清单。证明内容:原告已完成工程量及双方确认的结算工程款为223631元。
3、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证明内容:(1)原告已完成编号为SRYY-2019-ZG-GC-0531-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防腐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无变动,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为合同工程价款223631元;(3)原告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
4、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内容:原告已为被告开具了22363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七、第七个工程的相关证据
1、编号为SRYY-2018-ZG-GC-0829-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保温及刷漆工程合同书》。证明内容:(1)原告与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工程内容、名称及地点;(3)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128665元。
2、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证明内容:(1)原告已完成编号为SRYY-2018-ZG-GC-0829-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保温及刷漆工程合同书》项下的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无变动,确认本合同项下的结算工程款为合同工程价款128665元;(3)原告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
3、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内容:原告已为被告开具了12866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八、第八个工程的相关证据
1、编号为SRYY-2018-ZG-GC-0829-02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保温及刷漆工程合同书》。证明内容:(1)原告与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工程内容、名称及地点;(3)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132555元。
2、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证明内容:(1)原告已完成编号为SRYY-2018-ZG-GC-0829-02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保温及刷漆工程合同书》项下的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无变动,确认本合同项下的结算工程款为合同工程价款132555元;(3)原告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
3、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内容:原告已为被告开具了13255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九、第九个工程的相关证据
1、编号为SRYY-2018-ZG-GC-0829-04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架子、保温工程合同书》。证明内容:(1)原告与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约定了工程内容、名称及地点;3.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142515元。
2、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证明内容:(1)原告已完成编号为SRYY-2018-ZG-GC-0829-04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架子、保温工程合同书》项下的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无变动,确认本合同项下的结算工程款为合同工程价款142515元;(3)原告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
3、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内容:原告已为被告开具了14251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十、第十个工程的相关证据
1、编号为SRYY-2018-ZG-GC-0926-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架子、保温工程合同》。证明内容:(1)原告与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约定了工程内容、名称及地点;3.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153890元。
2、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证明内容:(1)原告已完成编号为SRYY-2018-ZG-GC-0926-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架子、保温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无变动,确认本合同项下的结算工程款为合同工程价款153890元;(3)原告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
3、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内容:原告已为被告开具了15389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十一、第十一个工程的相关证据
1、编号为SRYY-2018-ZG-GC-0926-02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刷漆工程合同》。证明内容:(1)原告与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约定了工程内容、名称及地点;(3)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59345元。
2、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证明内容:(1)原告已完成编号为SRYY-2018-ZG-GC-0926-02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刷漆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无变动,确认本合同项下的结算工程款为合同工程价款59345元;(3)原告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
3、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内容:原告已为被告开具了5934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十二、第十二个工程的相关证据
1、编号为SRYY-2018-ZG-GC-1023-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保温、架子及刷漆防腐合同书》。证明内容:(1)原告与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约定了工程内容、名称及地点;(3)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54112.5元。
2、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证明内容:(1)原告已完成编号为SRYY-2018-ZG-GC-1023-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保温、架子及刷漆防腐合同书》项下的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无变动,确认本合同项下的结算工程款为合同工程价款54112.5元;(3)原告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
3、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内容:原告已为被告开具了54112.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十三、第十三个工程的相关证据
1、编号为SRYY-2018-ZG-GC-1113-02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刷漆工程合同》。证明内容:(1)原告与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约定了工程内容、名称及地点;3.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46324元。
2、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证明内容:(1)原告已完成编号为SRYY-2018-ZG-GC-1113-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刷漆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无变动,确认本合同项下的结算工程款为合同工程价款46324元;(3)原告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
3、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内容:原告已为被告开具了4632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十四、第十四个工程的相关证据
1、编号为SRYY-2018-ZG-GC-1113-02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涂料、油漆防腐工程合同》。证明内容:(1)原告与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约定了工程内容、名称及地点;(3)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344659.12元。
2、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证明内容:(1)原告已完成编号为SRYY-2018-ZG-GC-1113-02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涂料、油漆防腐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无变动,确认本合同项下的结算工程款为合同工程价款344659.12元;(3)原告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
3、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内容:原告已为被告开具了344659.1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十五、第十五个工程的相关证据
1、编号为SRYY-2018-ZG-GC-1126-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2×300MW机组保温工程合同》。证明内容:(1)原告与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约定了工程内容、名称及地点;(3)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1100000元。
2、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证明内容:(1)原告已完成编号为SRYY-2018-ZG-GC-1113-02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涂料、油漆防腐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无变动,确认本合同项下的结算工程款为合同工程价款1100000元;(3)原告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
证据十六:第十六个工程的相关证据
1、编号为SRYY-2018-ZG-GC-1220-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人工工程合同》。证明内容:(1)原告与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约定了工程内容、名称及地点;3.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64045元。
2、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证明内容:(1)原告已完成编号为SRYY-2018-ZG-GC-1220-01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人工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无变动,确认本合同项下的结算工程款为合同工程价款64045元;(3)原告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
3、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内容:原告已为被告开具了6404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十七、第十七个工程的相关证据
1、编号为SRYY-2018-ZG-GC-1220-02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人工工程合同》。证明内容:(1)原告与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约定了工程内容、名称及地点;3.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40040元。
2、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证明内容:(1)原告已完成编号为SRYY-2018-ZG-GC-1220-02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保温、架子及人工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施工合同内的工程量无变动,确认本合同项下的结算工程款为合同工程价款40040元;(3)原告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
3、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内容:原告已为被告开具了400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十八、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证明内容: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法人股东是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十九、编号为鲁融运人字(2015)第002号的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文件。证明内容:1.陈士金既是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又是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的总经理助理,负责包括兆光项目在内的各项目部工作,李树耀为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项目经理、授权代理人,代为在合同、验收等材料上签字确认;2.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其股东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人格混同,在人员和财务上交叉混乱;3.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人事和财务均受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全权安排,无独立的法人人格。
证据二十、(2019)晋1082民初1390号的民事判决书。证明内容: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人格混同,应当对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二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于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29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原告河南丰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的脱硫脱灰项目中承包该区域的架子、保温、防腐、人工等工程。并在此期间,与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17份《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架子、保温工程合同书》,该17份合同书格式基本相同(详见合同条款)。上述合同均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项目后,均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项目部负责人陈士金、李树耀共同签署并确认了《工程量清单》及《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根据上述《工程量清单》及《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显示,被告确认原告工程价款合计金额3398373.12元。其中,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99543.12元,未开发票工程款金额1398830元。截至目前,案涉工程项目均已交付使用,并已逾一年质保期。
另查明,案涉工程为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运营项目。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辛晓东,同时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系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唯一法人股东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陈士金为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运营分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同时又是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负责包括兆光项目在内的项目部工作;李树耀为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项目经理。该二人有权代表被告项目部在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上签字。
以上均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兆光电厂架子、保温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义务,并经被告验收确认,案涉施工项目均已投入使用。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以《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载明的日期为起算点,以《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工程结算金额为基数分别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原告起诉之日(2020年4月2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二被告是否能以原告没有全额开具发票为由拒付案涉工程价款?2、第二被告对于第一被告欠付的案涉工程价款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本院予以阐述分析如下:
关于本案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9辑):“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价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二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同时,本院需要指出,依法纳税是企业法人和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无论被告是否要求开具发票,原告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完税。
关于本案焦点二,本院认为,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全资设立的一人公司。案涉工程施工项目为第二被告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运营项目,第一被告与二被告存在公司人事重合、人格混同。同时,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唯一股东亦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性,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对第一被告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及利息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同价款3398373.12元(原告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99543.12元,原告还应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39883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为应税义务主体)及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原告起诉之日(2020年4月2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起算日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签署之日起分别起算:142515元从2018年10月2日起算;132555元从2018年10月12日起算;128655元从2018年10月18日起算;59345元从2018年10月28日起算;54112.5元从2018年11月3日起算;344659.12元从2018年12月16日起算;153890元从2018年12月19日起算;46324元从2018年12月26日起算;40040元从2019年2月17日起算;1100000元从2019年3月18日起算;64045元从2019年3月25日起算;298830元从2019年3月28日起算;158045元从2019年4月26日起算;154705元从2019年5月16日起算;223631元从2019年6月14日起算;172586.5元从2019年7月15日起算;124425元从2019年7月2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合同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建峰人民陪审员原欢人民陪审员刘延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