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12执1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沅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66号楼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左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铁岭市校办企业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新华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黑龙江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徐兆东,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铁岭市教育局,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高景铎,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沅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校办企业公司、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铁岭市教育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铁岭市教育局与申请执行人辽宁沅山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第一期给付200万元人民币义务。且申请执行人辽宁沅山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不追究被执行人铁岭市校办企业公司、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12执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春明
审判员 李 晔
审判员 李铁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里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