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粤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抚宁区城关乐活汇商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306民初568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被告:抚宁区城关乐活汇商场,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洋河大街与翠湖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6MA0EJG5C7E。
经营者:王艳辉,商场负责人。
被告:秦皇岛粤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8455646D。
法定代表人:闫宝存,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甘俊波,男,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原告***与被告抚宁区城关乐活汇商场、秦皇岛粤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俊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甘俊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抚宁区城关乐活汇商场、秦皇岛粤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工资总额20000元及从拖欠工资之日起至给付日期止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秦皇岛粤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抚宁区城关乐活汇商场三、四、五楼装饰装修工程,2021年9月1日秦皇岛粤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甘俊波与原告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农民工进场装修,2022年1月26日甘俊波作为秦皇岛粤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原告出具了完工证,内容如下:火锅,翘脚牛肉火锅人造石材料及安装2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甘俊波辩称,这个火锅店装修工程是由本人个人承接的,不是秦皇岛粤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在2022年1月26日之前,曾通过微信给原告***转账过4000元。
被告抚宁区城关乐活汇商场、秦皇岛粤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原告***承包了被告甘俊波在抚宁区城关乐活汇商场翘脚牛肉火锅的人造石材料及安装工程,该工程施工时间为2021年10月5日至2021年10月22日。工程完工后,被告甘俊波于2022年1月26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个人:火锅,翘脚牛肉火锅人造石20000元。甘俊波,2022年1月26日”。另查明,在2022年1月26日之前,被告甘俊波曾通过微信给原告***转账4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甘俊波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被告甘俊波在抚宁区城关乐活汇商场翘脚牛肉火锅的人造石材料及安装工程,已按约定完成并交付案涉工程,故要求被告甘俊波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拖欠期间的利息,应予支持。关于拖欠工程款的数额,应以2022年1月26日被告甘俊波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准。原告***要求被告抚宁区城关乐活汇商场、秦皇岛粤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案涉工程款的责任,未能提出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俊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甘俊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倪立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