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24民初53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
被告:***粤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西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8455646D。
法定代表人:闫宝存,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粤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尤伯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柴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