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粤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雷诺轻板有限责任公司与秦皇岛粤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中止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秦开执字第1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雷诺轻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秦皇岛粤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执行京雷诺轻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皇岛粤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秦皇岛粤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秦开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