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88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铜川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辉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铜川市新区,系原告之妻。
被告:***,男,汉族,住铜川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铜川市新区。
第三人:***,男,住铜川市耀州区。
第三人:铜川市立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铜川市立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以与***、第三人***、铜川市立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铜川市立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迁
人民陪审员 刘国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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