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602民初1960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告:防城港思诚电力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松柏笼变电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77171740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防城港市宏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光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687752494J。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防城港思诚电力维护有限公司、第三人防城港市宏跃建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计18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朱海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覃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