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财保179号
申请人: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872457400,驻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白庄村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129470684,驻济宁市任城区贵和园S4号楼一二层01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常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
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申请人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仝义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