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保264号之一
申请人: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872457400,驻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白庄村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129470684,驻济宁市任城区贵和园S4号楼一二层01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常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0)鲁0811执保264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益帆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解除部分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部分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从即日起解除对申请人***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济宁银行账号为81×××84账户的查封银。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仝义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