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保264号
申请人: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872457400,驻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白庄村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129470684,驻济宁市任城区贵和园S4号楼一二层01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常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诉讼保全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济宁安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1)鲁0811财保17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仝义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