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0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盛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粤0308行审351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负责人于宝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新社区桃园路223号大新股份实业有限公司40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85732Q。

法定代表人吴海金。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719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查明被执行人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超重)运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719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瑶

审判员 冯  久  莉

审判员 刘  晓  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唐丽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