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新社区桃园路223号大新股份实业有限公司40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85732Q。
法定代表人:吴海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408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人民币,下同)、二倍工资差额22241.94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37779.95元付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37320.15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利息78.21元;另将执行费459.8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4085号仲裁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羊大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 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