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377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223号大新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403B.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40300676685732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与景田路交界西北角鲁班大厦办公楼11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0644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调解款369331.23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305民初37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睿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