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女,汉族,1989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伟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宝源B区208号三楼302(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0515155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