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亿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5执259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伟,广东法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亿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伟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亿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依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轮后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深圳市××、工商、证券、车管等部门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规定,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失信被执行人发布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305执25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