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6432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原告***,女,汉族,1957年9月2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原告**,女,汉族,1989年12月12日,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男,汉族,2012年1月2日出生,籍贯广东省龙川县。
原告***,男,汉族,2009年1月29日出生,籍贯广东省龙川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伟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宝源B区208号三楼302(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0515155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I,III区6002-6018室,组织机构代码66265519-5。
负责人***。
上述原告与被告保险纠纷一案,上述五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