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樊晟建设有限公司

6994***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22民初6994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藏莉,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5号第一幢三楼A区。
法定代表人:赵先忠。
被告:江苏樊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3号楼56室。
法定代表人:樊华山。
被告:姚寿干,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姚寿轩,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江苏樊晟建设有限公司、姚寿干、姚寿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方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