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樊晟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江苏樊晟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22民初7013号
原告:陈金如,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藏莉,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樊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江苏樊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方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