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257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赤岭路3号升飞园2单元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838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章勇俊,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83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反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被告(反诉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原告按撤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9278元,减半收取4639元,由原告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7262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陈柳绚
人民陪审员张剑东
人民陪审员张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月(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