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2877号
原告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场路17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83896。
法定代表人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华县,系该公司法务,公民代理。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8元,由原告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成明丽(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