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4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万科天誉中央广场D座低区1105。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场路17号8楼。
法定代表人:安**,总经理。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深圳市凯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区N5区宏发领域花园4栋200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珠池路23号光明大厦1004、1005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凯丰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8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勇
审判员林高峰
审判员谢文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