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6执21742、2174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8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5076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案款580174.9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563703.9元,诉讼费8351元,执行费812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8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82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书记员 彭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