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想、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5853号
申请执行人**想,男,1979年7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西华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洪田上南东路联合采石场办公室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83896。
法定代表人安高建。
申请执行人**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4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328079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323329元、执行费475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4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45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