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22697号
原告:***。
被告: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洪田上南东路联合采石场办公室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83896。
法定代表人:安高建。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海  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晓航(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