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39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83896,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浦社区上南东路联合采石场办公室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3UG4X,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蚝社区街尾塘一巷5号幸福家园A栋B栋C栋D栋2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33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64043.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本金360688元及利息、受理费3355元、执行费5361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斌 审判员 范 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