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民初12693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20T。
法定代表人:陈海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平,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五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B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896C。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五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伟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关雅芳
李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