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鸿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1财保398号
申请人:***,男,***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神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巩义市鸿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货场路8号14号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8509799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丁攀龙与被申请人***、巩义市鸿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鸿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申请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攀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鸿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920元,已由申请人巩丁攀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魏清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