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81民初9237号
原告: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云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37616869。
法定代表人:*水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444417。
法定代表人:宁中伟,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6元,减半收取3113元,诉讼保全费2320元,合计54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