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国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初77号
原告:国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96号604-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云眉路5号。
法定代表人:*水保。
第三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大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宫正超。
原告国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国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经减免后为10,000元,由原告国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严耿斌
审判员季伟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