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81执保1711号
申请人: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云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37616869。
法定代表人:*水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444417。
法定代表人:宁中伟,职务不详。
申请人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车牌为苏D×××××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苏D×××××车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