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791民初1652号
原告葫芦岛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葫芦岛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葫芦岛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葫芦岛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树森
书记员薛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