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辽宁西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云眉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西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西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网络执行系统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查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辽宁西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两次降价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二拍流拍价抵偿债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辽宁西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辽G1××**、辽GF××**、辽GF××**、辽GF××**四台车辆,拍卖所得价款人民币344210.32元,依法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陆 审 判 员  马 立 审 判 员  熊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武文彬 书 记 员  钱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