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1728号
原告: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云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376168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执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7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霍山县人,住安徽省霍山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中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溧阳市溧城镇腾飞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1407548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曙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2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67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通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