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常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中、常州市某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财保69号
申请人:**中,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黄天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251017528A。
法定代表人:顾志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为使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起诉前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中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龚伟康
书 记 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