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常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常州市某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镇江润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191民初1746号
原告:常州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黄天荡村。
法定代表人:顾志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伟,江苏中爵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镇江润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十二路**。
法定代表人:虞小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允雯,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寅,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润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承揽款288928.05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132218.4元(以年息24%为标准,暂算至2021年3月31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签订了《防火门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镇江银湖花园6、7、8、10号楼加工定作防火门,并由原告负责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以及被告要求履行加工制作及安装的义务,于2019年1月31日全部安装完毕并通过了被告的验收。2020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审定单但仍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防火门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镇江银湖花园6、7、8、10号楼加工定作防火门并负责安装,被告应于防火门全部安装完毕后付至总价的85%,2019年12月30日付清全款。2019年1月31日,原告完成全部防火门的安装并通过了被告的验收。2020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审定总价为543968.05元。被告于2018年11月初向原告支付款项100000元,2019年1月底向原告支付款项155040元,合计支付255040元,剩余288928.05元至今尚未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且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原、被告签订的《防火门承揽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原告为被告定作防火门产品,被告应当按约支付价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承揽款288928.05元,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按照《防火门承揽合同》,被告应于防火门安装完毕之日支付总价款的85%,于2019年12月30日付清全款,被告逾期给付加工承揽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以年息24%为标准计算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本院将之调整为自防火门全部安装完毕的次日即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2019年12月30日之前,被告欠付207332.84元,经本院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为6486.8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的违约金为4204.02元,共计10690.89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江润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承揽款288928.05元及违约金10690.89元以及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
二、驳回原告常州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8元,减半收取3809元(原告常州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镇江润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常州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被告镇江润德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69)。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钱晓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屈子然
书 记 员 刘 婷
附件:1.相关法律
2.上诉须知
附1.相关法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附2.上诉须知
一、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具体公式附后)。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当事人应凭判决书和上诉状直接到镇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大厅交费。直接交费不方便的,可汇款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法院。
四、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